在建設工程領域,發包方拖欠工程款是常見的糾紛之一。當雙方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未明確約定欠付工程款需支付利息時,施工方在追索工程款的能否向發包方主張利息支付,成為一個關鍵的法律問題。根據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及司法實踐,答案是肯定的。
法律依據明確,施工方享有法定權利
盡管合同未作約定,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為施工方主張利息提供了堅實的法律基礎。
-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發包方拖欠工程款,本質上屬于違約行為,施工方因此遭受的資金占用損失,理應獲得賠償。利息正是對這種損失的一種量化補償。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明確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或者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息。” 該條款直接確認,即使合同沒有約定,欠付工程款也應計付利息,并明確了利率的參照標準。
利息的計算:起算點、標準與期間
在具體主張時,施工方需關注以下幾個核心要素:
- 利息起算點:這是計算利息的關鍵。根據上述司法解釋,利息應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開始計付。具體日期按以下順序確定:(1) 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2) 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3) 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 利率標準:如前所述,合同無約定時,應按照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LPR)計算。這是目前司法實踐中普遍采用的基準。
- 計息期間:自約定的或法定的付款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至實際付清之日止。
施工方主張利息的實踐要點
- 全面收集證據:施工方需準備好證明債權金額和付款期限的關鍵文件,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結算報告、催款函件、往來函電等。這些是確定應付工程款本金和利息起算時間的基礎。
- 在訴訟或仲裁中明確提出請求:在提起工程款支付之訴時,必須將“請求判令支付拖欠工程款本金XX元及相應利息(以XX元為基數,按同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自XX年XX月XX日起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作為明確的訴訟請求。切勿遺漏。
- 關注訴訟時效:工程款本金及利息的請求權均適用三年的訴訟時效。施工方應注意通過定期發函催告等方式中斷訴訟時效,以保障權利。
結論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即便未約定逾期付款利息,施工方主張發包方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權利于法有據。利息并非可有可無的“補償”,而是法律為彌補守約方因對方違約所遭受的實際資金損失而設立的法定孳息。施工方在遭遇工程款拖欠時,應積極運用法律武器,在追索本金的堅決主張利息,以全面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在實踐中,清晰的法律依據和充分的證據準備是成功獲得利息支持的關鍵。